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行为人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收受贿赂、挪用本单位资金等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4-29 | 441 次浏览 | 分享到:
法研[2004]38号 / 2004.03.20公布 / 2004.03.20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行为人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
  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
  收受贿赂、挪用本单位资金等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2004年3月20日 法研[2004]38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4〕15号《关于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后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收受贿赂、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如何定性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为人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以后,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侵占本单位财物、收受贿赂、挪用本单位资金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分别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和相应的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