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1【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来源: | 作者:丁风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8-02 | 468 次浏览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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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九十一条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条释义】

 根据本条规定,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规定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是指纠集多人以各种方法对公共场所秩序进行干扰和捣乱,主要是故意在公共场所聚众起哄闹事。所谓“公共场所”,是指具有公共性特点,对公众开放,供不特定的多数人随时出入、停留、使用的场所;“其他公共场所”主要是指礼堂、公共食堂、游泳池、浴池、农村集市等;“公共场所秩序”是指为保证公众顺利地出入、使用公共场所以及在公共场所停留而规定的公共行为规则。所谓“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是指纠集多人堵塞交通,使车辆、行人不能通过,或者故意违反交通规则,破坏正常的交通秩序,影响顺利通行和通行安全的行为。其中“交通秩序”,是指交通工具与行人依照交通规则在交通线路上安全顺利通行的正常状态。本条规定的“阻止、抗拒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是指抗拒、阻碍治安民警、交通民警等执行治安管理职务的工作人员依法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或者交通秩序的行为。这里规定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者聚众破坏交通秩序,人数多或者时间长的;造成人员伤亡、建筑物损坏、公私财物受到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影响或者行为手段恶劣的;等等。情节严重是构成本罪的要件。根据本条规定,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其他参加的,主要是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给予治安处罚。




立案标准





【办案依据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

四、对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

2.在车站、码头、商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或者非法聚集,以及在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国内、国际重大会议期间,在场馆周围、活动区域或者场内实施前述行为,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收缴相关材料和横幅、状纸、状衣等物品;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或者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者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所内、在大型活动场所内展示侮辱性物品、向大型活动场所内投掷杂物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对首要分子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3.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门前或者交通通道上堵塞、阻断交通或者非法聚集,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以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对首要分子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例要旨


932号:余胜利、尤庆波聚众扰乱交通秩序案——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仅处罚在聚众扰乱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