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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九十五条 【传授犯罪方法罪】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本条释义】
本条所说的“犯罪方法”,主要是指犯罪的经验与技能,包括手段、步骤、反侦查方法等。本条规定的“传授犯罪方法”,是指以语言、文字、动作、图像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将实施某种犯罪的具体方法、技能、经验传授给他人的行为。实践中,行为人传授犯罪方法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既有口头传授的,也有书面传授的;既有公开传授的,也有秘密传授的;既有当面直接传授的,也有间接转达传授的;既有用语言、动作传授的,也有通过实际实施犯罪而传授的;等等。不论采取何种方式传授,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传授犯罪方法罪在客观上只要求行为人实施了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只要行为人故意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即可构成本罪。无论行为人是否教唆被传授人实施犯罪,也无论被传授人是否实施了传授人所传授的犯罪方法,以及是否已经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鉴于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情况比较复杂,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也不一样,本条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处刑档次。第一档根据本条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就构成犯罪。依照本条规定,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刑法总则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除外。第二档“情节严重”的,一般是指传授的内容是一些较为严重犯罪的方法的;可能对国家和公共安全、社会治安、公共财产和公民合法财产的安全,以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等造成严重威胁的;传授的对象人数较多的;向未成年人传授犯罪方法的;被传授人实施了其所传授的犯罪方法,对社会造成危害的;以及其他严重情节。依照本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档“情节特别严重”的,主要是指所传授的方法已实际造成严重后果;传授的对象人数众多;向未成年人传授且人数较多;以及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照本条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实践中应当注意传授犯罪方法罪和教唆犯罪的区别。传授犯罪方法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且单独规定了较重的刑罚。而教唆犯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是以被教唆人具体实施的犯罪行为来确定,其刑罚也是根据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决定。最主要的区别在于传授犯罪方法是教给他人犯罪时应采取的具体方法、技术或经验,如教授他人用什么方法、什么工具、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实施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而教唆他人犯罪则是用语言、示意或旁敲侧击等笼统的方法,促使他人产生犯意。
【立案标准】
【办案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传播艾滋病病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二、准确认定行为性质
(七)传授犯罪方法罪。通过语言、文字、动作或者其他方式传授能够致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具体方法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以传授犯罪方法罪定罪处罚。
【案例要旨】
688号:冯庆钊传授犯罪方法案——通过互联网传授炸药制造方法等犯罪方法,以传授犯罪方法论处
651号:李祥英传授犯罪方法案——强迫他人学习犯罪方法,并胁迫其去实施犯罪,被胁迫人犯罪未遂胁迫人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