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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六条 【破坏生产经营罪】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条释义】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根据本条规定,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行为人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行为人必须具有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除本条所列举的方法以外的其他任何方法。例如切断水源、颠倒生产程序等破坏生产经营的方法。
3.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犯罪,并且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这里所说的“其他个人目的”,主要是指为了打击竞争对手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等目的。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三十四条 [破坏生产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
(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办案依据】
【案例要旨】
公报案例董志超、谢文浩破坏生产经营案——在网络交易平台恶意大量购买商品、服务,导致商家被认定为刷单而被罚,损失重大的,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