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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条释义】
本条共分三款。第1款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中,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是指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下,组织他人进行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国务院2007年颁发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由此可见,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对人体器官移植规范的正常秩序,严重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侵犯了他人基本人权,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必须给予严厉打击。根据本条规定,构成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犯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中,“情节严重的”是指多次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或者获利数额较大的等情况。具体还有那些情况属于情节严重,可由司法机关根据司法实践做出具体的司法解释。
第2款规定:“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首先,应当说明的是,本条的“摘取”不包括出于医学治疗需要摘取、切除,而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医学治疗需要的摘取人体器官。“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是指在没有得到被摘取器官的本人的同意,就摘取其器官的行为。包括在本人不明真相的情况下摘取其器官和未经本人同意,采取强制手段摘取其器官两种情况。根据国务院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规定,严禁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摘取其活体器官。因此,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根据本条的规定就已经构成了犯罪行为。“摘取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是指摘取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器官。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一向是被法律重点保护的对象。由于他们是处于社会中的弱体,处于身体发育阶段,对事物的判断能力还不成熟,更需要法律加以特殊的保护。因此不论未成年人本人是否同意,只要是非医学救治的需要而摘取其器官就构成了犯罪。“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是指采取强迫、欺骗的手段,使他人捐献器官的行为。公民捐献器官,一般是出于人道主义,自愿地对身患严重疾病或绝症的人给与人体器官捐赠的行为。国务院颁布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根据该规定,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违背了本人意愿,是对公民的人身权利的赤裸裸的侵犯。从本款规定的三种情形看,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行为,有一些共同特点:即违背了器官被摘取者的意愿,行为人都知道摘取他人人体器官会对他人身体造成严重损害,甚至可能导致死亡。因此,本款规定对于上述行为的刑事责任,依据本款的规定,“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可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最高刑可判处死刑。
第3款规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其中,“违背本人生前遗愿摘取其器官”,是指已故公民在生前已经明确表示死后不愿意捐献人体器官但仍违背其生前遗愿摘取其器官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是指违反了国务院颁发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规定,即“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对没有在生前留下捐献器官意愿的死者,在没有其近亲属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摘取其器官的情况下,如果摘取其器官,也是被禁止的,也就构成了本条规定的犯罪。根据本款规定,构成本款规定犯罪的,依照刑法第302条的规定处罚。刑法第302条规定,“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从本款规定的违背本人生前遗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行为,对死者尸体的完整性造成了破坏,不仅是对死者的人格尊严的亵渎,也给死者近亲属带来极大的痛苦和伤害。属于刑法规定的有关侮辱、毁坏尸体行为,因此本款规定依照该罪定罪处罚。
【立案标准】
【办案依据】
【案例要旨】
刑事审判参考931号:王海涛等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案 ——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不以人体器官的实际摘取作为认定既、未遂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