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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号:王海涛等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案 ——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不以人体器官的实际摘取作为认定既、未遂的标准
931号:王海涛等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案 ——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不以人体器官的实际摘取作为认定既、未遂的标准
来源:
|
作者:
To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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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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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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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否以人体器官的实际摘取作为既、未遂的认定标准?
2.本案是否属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情节严重的情形?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不以人体器官的实际摘取作为认定既、未遂的标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即可构成本罪,不应以损害结果的发生作为认定既遂的标准。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中行为人完成组织行为后被组织者因故离开而后又按组织者提供的联系方式出卖器官的,即使组织者未从中获利仍应将被组织者器官摘除的后果纳入其组织行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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