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标题
摘要
内容
首页
新法库
刑法库
注解库
刑法总则
刑法分则
观点库
案例库
反舞弊
关于手册
刑事办案手册
首页
>>
裁判要旨
>>
刑事审判参考
>>
20号:白俊峰强奸案—— 丈夫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期间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20号:白俊峰强奸案—— 丈夫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期间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来源:
|
作者:
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31
|
364
次浏览
|
分享到:
丈夫违背妻子的意志,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
合法的夫妻之间不存在丈夫对妻子性权利自由的侵犯。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不顾妻子反对、甚至采用暴力与妻子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违背妇女意志与妇女进行性行为,不能构成强奸罪。
上一篇:
51号:王卫明强奸案—— 婚姻状况是确定是否构成强奸罪中违背妇女意志的法律依据
下一篇:
931号:王海涛等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案 ——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不以人体器官的实际摘取作为认定既、未遂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