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判决已经生效期间,婚姻关系已经进入法定的解除程序,虽然婚姻关系仍然存在,但已不能再推定女方对性行为是一种同意的承诺。在此期间,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应以强奸罪论处。夫妻同居义务是从自愿结婚行为推定出来的伦理义务,不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不区别具体情况,对于所有的婚内强奸行为一概不以犯罪论处也是不科学的。在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如离婚诉讼期间,婚姻关系已进入法定的解除程序,虽然婚姻关系仍然存在,但已不能再推定女方对性行为是一种同意的承诺,也就没有理由从婚姻关系出发否定强奸罪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