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8号:曹占宝强奸案 —— 强奸“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认定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31 | 370 次浏览 | 分享到:
1.强奸导致被害人自杀的属于“强奸致人死亡”还是“因强奸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2.人民法院在公诉案件审理中发现未诉事实的应如何处理
3.强奸导致被害人自杀的,被害人亲属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强奸导致被害人自杀的,属于“因强奸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应当对被告人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
强奸致人重伤、死亡是指强奸、奸淫幼女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当场死亡或者经治疗无效死亡的。因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之一。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已死亡被害人的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