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来源: | 作者:丁风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8-02 | 506 次浏览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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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条释义】


本条共分六款。第一款是关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犯罪的处刑规定。这里所说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指不是以出卖为目的,而用金钱财物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的侵害对象只限于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这里的“妇女”指年满十四周岁的女性;“儿童”指不满十四周岁的男女儿童。妇女和儿童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儿童,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儿童。被拐卖妇女、儿童没有身份证明的,不影响对行为人的定罪处罚。行为人收买是为了达到“结婚”“收养”等目的。依照本款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款是对收买人强行与被买妇女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处罚。“强行发生性关系”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依照本款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定罪量刑均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关于强奸罪的规定。

  第三款是关于收买人对被买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故意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这里所说的“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是指收买人对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有本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规定的行为。“伤害”是指收买人对被买的妇女、儿童有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规定的行为。“侮辱”是指收买人对被买的妇女、儿童有本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规定的行为。

  第四款是关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实行数罪并罚的规定。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四节的有关规定,数罪并罚是指对犯有两种以上罪行的人,就其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的原则合并执行刑罚。根据本款规定,如果收买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强行与被买妇女发生性关系,非法剥夺、限制被收买妇女的人身自由,强制猥亵,强迫劳动,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除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定罪量刑外,还应根据其所犯其他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实行数罪并罚。

  第五款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条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这里所说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是指行为人同时具有收买和出卖两种行为,收买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无论其收买时出于什么目的,只要又出卖被害妇女、儿童,即属于本款所规定的情况,依照本款规定,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并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款是关于对收买人在特定条件下予以从宽处罚的规定。本款是刑事政策性的规定,目的是促使收买人善待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以更好地维护被害人的权益。本款对收买人所收买的是妇女还是儿童,在量刑适用上作出了区分。对于收买儿童犯罪分子,还需要具有“没有虐待行为”以及“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条件,才能按本款规定从轻处罚。这里所说的“没有虐待行为”,是指收买人对被买儿童没有进行打骂、冻饿、禁闭等在精神和肉体上对被害儿童进行摧残的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是指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害人家属对被买儿童进行解救时,收买人未采取任何方法阻止、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害儿童家属的解救工作。本款规定对于收买被拐卖儿童,同时善待儿童,不阻碍解救的收买者,可以从轻处罚。对于收买妇女犯罪分子,需要具有“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条件,才能按照本款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这里所说的“被买妇女的意愿”,是指被买妇女以各种方式向收买人提出的愿望或者要求。“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是指收买人提供路费或者交通工具,也包括不提任何要求,而让被买妇女返回其原居住地。“原居住地”一般是指被买妇女被拐卖前的居住地。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有的妇女是在外出时遭到拐卖的,即“拐出地”和原居住地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收买人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将其送到被“拐出地”的,也应视为被买妇女返回原居住地。还有的妇女要求到自己的亲友家,这种情况也应视为被买妇女返回了原居住地。除此之外,如果被买妇女自愿留在当地,并经查证属实的,也应视为收买人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有关部门在解救工作中也应注意尊重被买妇女的意愿。根据2000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全国妇联会发布的《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自愿留在现生活地生活的成年女性应尊重其本人意愿,愿在现住地结婚且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依照本款规定,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立案标准





【办案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

《理解与适用





案例要旨


刑事审判参考991号:龚绍吴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强迫卖淫案——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强迫其卖淫的,分别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和强迫卖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