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采取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方式,获取、控制两名被害人,继而强迫其卖淫,以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出于控制被害人从事卖淫活动以牟利的目的而收买被拐卖的被害人,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不容争议。被告人强迫两名被害人卖淫的行为构成强迫卖淫罪。虽然被告人收买被拐妇女、儿童与强迫其卖淫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但其行为分别侵犯了妇女、儿童独立人格尊严和不受非法买卖的权利,以及被害人的性自主权和社会良好风尚,已经构成数罪,在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性文件对此有相应规定的情况下,应当对被告人所犯数罪予以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