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4【强迫劳动罪】
来源: | 作者:丁风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8-02 | 501 次浏览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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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四十四条 【强迫劳动罪】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释义】


本条是关于强迫劳动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

  本条共分三款。第一款是关于强迫劳动犯罪行为及其处刑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强迫劳动犯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人实施殴打、伤害等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行为,使其不能反抗、逃跑。“威胁”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人施以恫吓,进行精神强制,使其不敢反抗、逃跑。“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则是指以限制离厂、不让回家,甚至雇用打手看管等方法非法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强迫其参加劳动。“他人”既包括与用人单位订有劳动合同的职工,也包括犯罪分子非法招募的工人、智障人等。本罪是故意犯罪。根据本条规定,实施强迫劳动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与1997年刑法对强迫职工劳动罪的处刑相比,本款规定取消了第一档刑中单处罚金的规定,增加了第二档刑,体现了对强迫劳动犯罪严厉打击的精神。所谓“情节严重”通常是指强迫多人劳动,长时间强迫他人劳动,以不人道手段对待被强迫劳动者等,具体标准应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司法解释确定。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处罚的规定。本款规定的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包括招募、运送人员和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所谓“招募”,是指通过所谓“合法”或非法途径,面向特定或者不特定的群体募集人员的行为。实践中犯罪分子往往利用被害人求职心切,以合法就业岗位、优厚待遇等手段诱骗被害人。“运送”是指用各种交通工具运输人员。“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是指除招募、运送人员外,为强迫劳动的人转移、窝藏或接收人员等行为。上述协助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助长了强迫劳动犯罪,严重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社会秩序,应当予以刑事处罚。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也要求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根据本款规定,明知他人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强迫劳动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的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条第三款是关于单位犯强迫劳动罪的处罚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单位犯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或者明知他人实施强迫劳动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实践中,对于犯罪分子在强迫劳动的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使被害人伤残、死亡的,应当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以强迫劳动、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

      第31条:[强迫劳动案(刑法第244条)]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应予立案追诉。
    明知他人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应予立案追诉。





【办案依据





案例要旨


刑事审判参考867号:朱斌等强迫劳动案—— 行为人实施的强迫行为足以使他人无法抗拒和自由选择,而不得不进行劳动的,构成强迫劳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