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7【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来源: | 作者:丁风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8-02 | 515 次浏览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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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四十七条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本条释义】


本条是关于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及其处刑的规定。

  依照本条规定,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证人使用暴力,逼取证言的行为。刑讯逼供罪和暴力取证罪的犯罪主体都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根据本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这两种犯罪都是故意犯罪,并且具有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或者逼取证人证言的目的。至于行为人的动机如何,逼取的口供、证人证言事后是否被证实符合事实,不影响本罪的构成。本条所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指控有犯罪行为而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公诉案件中在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前称为犯罪嫌疑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判决前称为被告人,自诉案件中,在人民法院判决前称为被告人。“使用暴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证人施以肉刑、伤害、殴打等危害证人人身的行为。“证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知道案件情况而向司法机关作证的人。应当特别注意的是,对于不知道案件情况或者知道案件情况但拒绝作证的人,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迫提供证言的人,也属于本条规定的“证人”。“致人伤残、死亡”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刑讯逼供和逼取证人证言过程中,故意使用肉刑、变相肉刑或者使用暴力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身体健康受到严重伤害、残疾或者死亡。刑讯逼供和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不仅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也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司法活动,必须依法予以严惩。依照本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并从重处罚。

  实践中应当注意区分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1)二者的主体不同,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非法拘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非司法工作人员也可成为犯罪主体。(2)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所侵害的对象只限于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刑事诉讼中的证人;而非法拘禁罪侵害的对象则是依法享有人身自由权利的任何公民。(3)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变相肉刑或者使用暴力逼取口供或者证人证言的行为;非法拘禁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4)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逼取口供、证人证言的目的;而非法拘禁罪的构成则没有这一要求。




立案标准






【办案依据

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三)刑讯逼供案(第二百四十七条)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
  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
  3、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
  6、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的;
  7、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8、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四)暴力取证案(第二百四十七条)
  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以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证人证言的;
  2、暴力取证造成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3、暴力取证,情节严重,导致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4、暴力取证,造成错案的;
  5、暴力取证3人次以上的;
  6、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暴力取证,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7、其他暴力取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案例要旨

刑事审判参考158号:周建忠暴力取证案——暴力迫使证人在询问笔录上签名按手印并致人轻伤的构成暴力取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