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8【虐待被监管人罪】
来源: | 作者:丁风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8-02 | 485 次浏览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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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四十八条 【虐待被监管人罪】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释义】

本条是关于虐待被监管人罪及其处刑的规定。

  本条共分两款。本条第一款是关于虐待被监管人罪及其处刑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虐待被监管人罪,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所规定的“监管人员”,是指在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中行使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体罚虐待”是指监管人员违反监管法规规定,对被监管人实施任意殴打、捆绑、冻饿、强迫从事过度劳动、侮辱人格、滥施械具等行为。依照有关监管法规的规定,对被监管人采取某些严格的监管措施,如必要的禁闭、使用手铐或者其他械具或者强制劳动等,则不能认定为体罚虐待,不构成犯罪。“被监管人”是指在监狱等刑罚执行场所服刑的罪犯、在看守所中被监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拘留所中被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人以及其他依法被监管的人。如果体罚虐待的不是被监管的人,则不能构成本罪,对构成其他犯罪的,应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经常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屡教不改;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手段恶劣;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被监管人造成恶劣影响;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被监管人造成严重后果等。“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手段特别残忍、影响特别恶劣或者造成特别的严重后果等。“致人伤残、死亡”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被监管人致使被监管人身体健康受到严重伤害、残疾或者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虐待被监管人的;(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虐待被监管人,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的;(3)虐待造成被监管人轻伤、重伤、死亡的;(4)虐待被监管人,情节严重,导致被监管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5)殴打或者体罚虐待3人次以上的;(6)指使被监管人殴打、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7)有其他虐待被监管人情节严重的情形。依照本款的规定,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并从重处罚。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犯罪的处刑规定。这里所说的“指使”,是指监管人员指挥、唆使、命令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这种情况时有发生,实际是监管人员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的一种规避法律的做法,不仅影响恶劣,而且会因此使一些经常殴打、体罚虐待他人的被监管人成为牢头狱霸,妨害正常的监管秩序。依照本款规定,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并从重处罚。




立案标准





【办案依据

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五)虐待被监管人案(第二百四十八条)
  虐待被监管人罪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拘役所、劳教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虐待被监管人的;
  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虐待被监管人,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的;
  3、虐待造成被监管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虐待被监管人,情节严重,导致被监管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殴打或者体罚虐待3人次以上的;
  6、指使被监管人殴打、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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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要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