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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九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条释义】
根据本条规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犯罪。这里所说的“煽动”,是指以激起民族之间的仇恨、歧视为目的,公然以语言、文字等方式诱惑、鼓动群众的行为。“民族仇恨”是指基于民族的来源、历史、风俗习惯等的不同,导致的民族间的相互敌对、仇视的状况。“民族歧视”是指基于民族的来源、历史、风俗习惯等的不同,导致的民族间的相互排斥、限制、损害民族平等地位的状况。“情节严重的”是指煽动手段恶劣的,如使用侮辱、造谣等手段;多次进行煽动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恶劣的;等等。“情节特别严重的”是指煽动手段特别恶劣;长期进行煽动的;引起民族纠纷、冲突或者民族地区骚乱后果特别严重的或者影响特别恶劣的;等等
【立案标准】
【办案依据】
【案例要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