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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释义】
本条共分四款。第1款是关于违规向他人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和处罚的规定。这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规定,主要是为了惩治违背公民个人意愿,出售、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和倒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原刑法第253条第1款规定了国家机关、金融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规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属于特殊主体的犯罪,本款将犯罪主体扩大至一般主体,即任何年满16周岁的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不论来源如何,只要符合本款规定的,都可以定罪处罚予以惩治。本款规定犯罪的客体是公民对个人信息享有的权利,这里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主要是指公民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电话号码、银行账号、银行卡号和财产状况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情况的信息。本款规定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故意出售和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这里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是指违反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国家层面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管理方面的规定,如反洗钱法第5条规定:“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司法机关依照本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此外,商业银行法、居民身份证法、护照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游法、社会保险法、统计法等法律也都有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本款规定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向他人出售和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的“出售”,是指将自己掌握的公民信息卖给他人,自己从中牟利的行为。“非法提供”,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自己掌握的公民信息提供给他人的行为,如现实生活中公民安装网络宽带,需将个人的身份证号提供给电信部门,电信部门只能以安装网络宽带的目的使用公民个人身份号码,如果电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公民的身份证号提供给他人的,则属于非法提供。这里的“他人”,包括单位和个人。根据本款规定,向他人出售和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是构成本罪的条件,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可依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大量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多次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获利数额较大的,以及公民个人信息被他人使用后,给公民造成了经济上的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影响到公民个人的正常生活等情况,具体情节的认定,应当由司法机关依法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定。最高人民法院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适用法律的解释。根据本款规定,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2款是关于对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的规定。本款是原刑法第253条第1款的规定,刑法修正案(九)对本款作了修改:一是删去“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中的“本单位”,扩大了犯罪主体的范围,即所有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可以收集、获得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如果违反规定出售或提供给他人,都可以适用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将“违反国家规定”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扩大了构成犯罪的范围,与“国家规定”相比,“国家有关规定”的范围更宽,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国家层面的涉及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有利于根据不同行业、领域的特点有针对性的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三是加重了对本款犯罪的处罚,由于本款犯罪“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实施本款犯罪行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与原条文规定的刑罚相比,法定刑由最高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提高至最高可以判处7年有期徒刑。
实践中,在政府行政管理以及金融、电信、交通、医疗、物业管理、宾馆住宿服务、快递等社会公共服务领域,收集和储存了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这些信息为提高行政管理和各项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提供了便利。同时,一些组织或个人,违反职业道德和保密义务,将公民个人的信息资料出售或泄露给他人,获取非法利益。这些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个人信息被一些犯罪分子用于诈骗犯罪活动,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个人隐私以及正常的工作、生活构成严重威胁。与普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行为相比,出售或提供履职、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容易引发大范围的信息泄露,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而且违反了职业的操守,应当从严打击,从重惩处,因此,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对这种行为依照第1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应当注意的是,本款中的信息必须是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信息,也就是说利用公权力或者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法获得的信息,如购买飞机票必须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号码,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金融业务时,必须提供个人的身份证号码等情况。
第3款是关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和处罚的规定。本款是原刑法第253条第2款的规定,刑法修正案(九)将本款移作第3款,同时将“上述信息”修改为“公民个人信息”,明确范围,避免产生歧义。根据本款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应当依照第1款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的“窃取”,是指采用秘密的方法或不为人知的方法取得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如在ATM机旁用望远镜偷看或用摄像机偷拍他人银行卡密码、卡号或身份证号或通过网络技术手段获得他人的个人信息等情况。“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是指通过购买、欺骗等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应当注意的是,本款规定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需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情节严重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这里的“情节严重”,一般是指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手段恶劣、获取了公民个人大量的信息、多次窃取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又出售给他人牟利等情节。
第4款是关于单位犯罪的处罚规定。本款规定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根据本款规定,单位有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前三款的规定处罚。本款对单位犯罪规定了双重处罚原则,即对单位判处罚金,罚金的具体数额法律未作规定,可由司法机关根据犯罪情节决定。在对单位判处罚金的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按照前三款关于自然人的犯罪处罚。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第2款规定,依照第1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所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犯本条第2款罪的,也应依照第1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实践中需要注意,除本条规定外,刑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还有一些规定可能涉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如刑法第252条规定的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犯罪;第253条规定的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犯罪;第177条规定的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犯罪;第284条规定的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犯罪等。如果行为人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而采用了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通信秘密、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手段或者是在实施上述犯罪的过程中同时窃取、获取了公民个人信息的,则可能同时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和其他罪名,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一重罪处罚或者是数罪并罚。
【立案标准】
【办案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二、正确适用法律,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是新型犯罪,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从切实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借鉴以往的成功判例,综合考虑出售、非法提供或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次数、数量、手段和牟利数额、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依法加大打击力度,确保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主体,除国家机关或金融、电信、交通、医疗单位的工作人员之外,还包括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公民个人信息的商业、房地产业等服务业中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公民的姓名、年龄、有效证件号码、婚姻状况、工作单位、学历、履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或者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数据资料。对于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将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被他人用以实施犯罪,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或者死亡,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较大,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均应当依法以非法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窃取或者以购买等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较大,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使用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实施其他犯罪行为,构成数罪的,应当依法予以并罚。单位实施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要依法加大对财产刑的适用力度,剥夺犯罪分子非法获利和再次犯罪的资本。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三、全面惩处关联犯罪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构成数罪的,应当依法予以并罚。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
三、对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
4.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的,以侵犯隐私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要旨】
刑事审判参考612号:周建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非法购买公民电话通话清单后又出售牟利情节严重应认定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事审判参考741号:谢新冲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案 ——手机定位属于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