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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号:周建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非法购买公民电话通话清单后又出售牟利情节严重应认定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612号:周建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非法购买公民电话通话清单后又出售牟利情节严重应认定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来源:
|
作者:
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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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建平非法购买公民通话清单后予以转卖牟利,对其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专属于某自然人的一切能用于识别其特定身份的重要信息。电话通话清单是电信部门电脑对某一电话主叫或被叫情况、对方电话号码、是否接通及通话时间起止等情况的实时记录,通过对一定时段内某一电话的通话记录进行分析,有可能发现该电话使用者的身份、经济状况、生活规律、与通话对方关系等相关情况。因此,电话通话清单隐含着公民个人的某些信息,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罪状中“公民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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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号:谢新冲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案 ——手机定位属于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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