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6【破坏选举罪】
来源: | 作者:丁风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8-02 | 512 次浏览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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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六条 【破坏选举罪】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本条释义】

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依照本条规定,构成破坏选举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破坏的选举活动必须是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活动。这里所说的“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是指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活动,包括选民登记、提出候选人、投票选举、补选、罢免等整个选举活动。

  2.破坏选举必须是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进行的。这里所说的“暴力”,是指对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选举工作人员等进行人身打击或者实行强制,如殴打、捆绑等,也包括以暴力故意捣乱选举场所,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等情况。“威胁”是指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等手段进行要挟,迫使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选举工作人员等不能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或者在选举工作中不能正常履行组织和管理的职责。“欺骗”是指捏造事实、颠倒是非,并加以散播、宣传,以虚假的事实扰乱正常的选举活动,影响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自由地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应当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欺骗”,必须是编造严重不符合事实的情况,或者捏造对选举有重大影响的情况等。对于在选举活动中介绍候选人或者候选人在介绍自己情况时对一些不是很重要的事实有所夸大或者隐瞒,不致影响正常选举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以欺骗手段破坏选举。“贿赂”是指用金钱或者其他物质利益收买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选举工作人员违反自己的真实意愿参加选举或者在选举工作中进行舞弊活动。“伪造选举文件”是指采用伪造选民证、选票等选举文件的方法破坏选举。“虚报选举票数”是指选举工作人员对于统计出来的选票数、赞成票数、反对票数等选举票数进行虚报、假报的行为,既包括多报,也包括少报。对于上述列举的破坏选举的手段,行为人具体采用哪种,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只要行为人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采用了上述手段之一,破坏了选举或者妨害了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就构成了本条所规定的犯罪。

  3.构成破坏选举罪必须是足以造成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后果的行为。这里所说的“破坏选举”,是指破坏选举工作的正常进行。“妨害选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指非法阻止选民参加登记或者投票,或者迫使、诱骗选民违背自己的意志进行投票,以及使选民放弃自己的被选举权等。破坏选举的正常进行和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破坏选举罪的两个主要的表现形式。造成其中一种后果的,就构成本罪。

  4.构成破坏选举罪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破坏选举手段恶劣、后果严重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等。

  依照本条的规定,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立案标准





【办案依据

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选举案(第二百五十六条)

  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编造选举结果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破坏选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无效,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

  2、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

  3、伪造选民证、选票等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或者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的;

  4、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扰乱选举场所秩序,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案例要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