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8
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条释义】
根据本条的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本条规定了两种重婚行为:一种是“有配偶而重婚”,是指已经结婚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另一种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是指本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结婚。这里规定的“明知”是本罪的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如果行为人是蒙受欺骗,不知道对方已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则不构成本罪。本条所规定的“结婚”,既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又包括虽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只要是有配偶而又结婚,或者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无论是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还是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都构成重婚罪。
依照本条规定,对犯重婚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立案标准】
【办案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重婚案件中受骗的一方当事人能否作为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重婚案件的被告人长期外逃法院能否中止审理和是否受追诉时效限制问题的电话答复
【案例要旨】
刑事审判参考10号:方伍峰重婚案——先有事实婚姻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和两次及两次以上均是事实婚姻的依法不构成重婚罪
刑事审判参考419号: 王艳重婚案——以骗取手段申请宣告配偶死亡后与他人结婚的行为应认定为重婚罪
刑事审判参考967号: 法兰克 · 巴沙勒 · 米伦等重婚案——外籍被告人有配偶而在我国境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构成重婚罪
刑事审判参考1062号:田某某重婚案——重婚罪中,后婚为事实婚姻的,重婚行为的终了应以一方作出解除事实婚姻的意思表示,且该意思表示导致事实婚姻实质解除为判断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