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0【虐待罪】
来源: | 作者:丁风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8-02 | 463 次浏览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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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本条释义】

本条是关于虐待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本条共分三款,第一款是关于虐待罪及其处刑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虐待罪是指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行为。本条规定的“虐待”,是指折磨、摧残家庭成员身心健康的行为。虐待具有经常性和连续性的特点,行为人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相当长的时间里,进行持续或连续的肉体摧残、精神折磨,致使被害人的身心遭受严重创伤,通常表现为打骂、冻饿、捆绑、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行为。偶尔发生的打骂、冻饿等行为,不构成虐待罪。这里所说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同一家庭中共同生活的成员,如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家庭成员关系主要由以下四种情形:一是由婚姻关系形成的家庭成员关系,如丈夫和妻子,夫妻关系是父母、子女关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二是有血缘关系形成的家庭成员关系,包括直系血亲关系而联系起来的父母、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以及祖父母、曾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也包括由旁系血亲而联系起来的兄、弟、姐、妹、叔、伯、姑、姨、舅等;三是由收养关系而形成的家庭成员关系,即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关系;四是由其他关系所产生的家庭成员,现实生活中还存在区别与前三种情形而形成的非法定义务的扶养关系,如同居关系、对孤寡老人的自愿赡养关系等。非家庭成员间的虐待行为,不构成本罪。

  虐待罪通常是在家庭中处于强势的一方虐待弱势的一方,如家长虐待未成年的子女、丈夫虐待妻子、成年子女虐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老人等,被虐待的家庭成员是否有独立生活能力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家长出于管教动机而偶有一些打骂或者体罚行为的,不属于虐待行为。虐待家庭成员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能构成犯罪,这里所说的“情节恶劣”,具体是指虐待的动机卑鄙、手段凶残的;虐待年老、年幼、病残的家庭成员的;或者长期虐待家庭成员屡教不改的;等等。依照本款的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于虐待家庭成员,尚未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本条第二款对犯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应如何处罚作了规定。本款规定是关于虐待罪加重处罚的情形,这里所说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由于被害人经常受到虐待,身体和精神受到严重的损害而导致死亡,或者不堪忍受而自杀造成死亡或重伤等情形。依照本款规定,对于犯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案件不属于告诉才处理案件的范围,对这类案件,即使被害人不提出控告,检察机关也应提起公诉。

  本条第三款是关于虐待家庭成员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及例外情形的规定,即一般情况下适用告诉才处理的规定,但在特殊情况下不适用。本款包含两层意思:一是,一般而言对于犯虐待罪,在没有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情况下,只有被害人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的才处理,对于被害人不控告的,司法机关不能主动受理,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本条规定的虐待行为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法律将是否告诉的选择权赋予被害人,这样有利于保护家庭关系,切实维护被害人权益。二是,如果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不适用告诉才处理的规定,而应作为公诉案件处理。被虐待人的亲属、朋友、邻居等任何人发现被害人被虐待,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都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进行侦查,由人民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作为公诉案件处理的情形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规定,在刑法修正案(九)起草过程中,有关方面提出,对于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不敢告诉的被害人而言,即使其有告诉的愿望,但因个人的困境而无法行使权利,为了保护这部分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建议将这些情形规定为公诉案件。经认真研究和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刑法修正案(九)对原条文作了修改。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本款和刑法总则第九十八条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关系,刑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这是对告诉才处理犯罪规定的代为告诉的情形,与本款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例外情形不同。根据本款规定,对于属于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情形,应按照公诉案件处理,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不属于刑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的代为告诉的情形。本款规定的“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是指被害人因病重、年幼、智力缺陷、精神障碍等没有能力向人民法院告诉。

  关于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区别。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行为方式有一定的相似性,所造成的结果也有可能相同。对于这两个犯罪,要根据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所实施的暴力手段与方式、是否立即或者直接造成被害人伤亡后果等进行综合判断。虐待罪的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伤害或者杀害被害人的故意,而是出于追求被害人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实施虐待过失导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或者因虐待致使被害人自残、自杀导致重伤或者死亡的,是虐待罪的结果加重犯,属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情形。但是,如果在虐待的过程中,行为超过了虐待的限度,明显具有伤害、杀人的恶意且实施了严重的暴力行为,直接将被害人殴打成重伤,甚至直接杀害被害人的,应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实践中需要注意,办理虐待犯罪案件,应当首先保护被害人的安全,通过对被害人进行紧急救治、临时安置,对施暴者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等,制止家庭暴力并防止再次发生,消除家庭暴力的现实侵害和潜在危险,同时对与案件有关的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其次是要注意尊重被害人的意愿,应当充分听取被害人意见。对法律规定可以调解、和解的案件,促使当事人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和解。




立案标准





【办案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实施的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虐待行为,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

《理解与适用》





案例要旨

(检例第44号)于某虐待案——被虐待的未成年人因年幼无法行使告诉权利的,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并可建议适用禁止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