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 抗税罪
第二百零二条 【抗税罪】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本条释义】
本条是关于抗税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以暴力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是指行为人对税务人员采用暴力方法,包括殴打、推搡、伤害等直接侵害人身安全的暴力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以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是指纳税人采用威胁的方法拒不缴纳税款,如扬言以拼命的威胁方法拒缴税款,或扬言对税务人员及亲属的人身、财产的安全采取伤害、破坏手段,威胁税务人员,达到拒不缴税的目的。其中,威胁方法包括当面直接威胁,也包括采取其他间接的威胁方法,如打恐吓电话、寄恐吓信件等。
在司法实践中,虽然根据本条的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纳税的行为,就构成犯罪,并不意味着对所有的抗税行为不分具体情节,一律定罪处罚。同样也存在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据此,两者的界限主要在于情节是否轻微,情节可从以下两方面考虑:一是暴力程度、后果及威胁的内容,如只是一般的争执、推搡,或只是一般的威胁、情节较轻的,不按犯罪处理较妥。二是抗拒的税款数额,如数额较小,也不宜以抗税罪论处。
本条对抗税罪,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这是对一般的抗税罪的处罚规定。另外对情节严重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这里所说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暴力抗税的方法特别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抗税数额巨大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1)聚众抗税的首要分子;(2)抗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3)多次抗税的;(4)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五十八条 [抗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二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
(二)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
(三)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
(四)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办案依据】
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理解与适用》
【案例要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