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来源: | 作者:丁风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8-03 | 561 次浏览 | 分享到:

16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条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受贿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本条共分三款。第一款是关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受贿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本款有三层含义:第一,明确了犯罪的主体范围,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第二,明确了犯罪的行为特征,即行为人必须实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职务上组织、领导、监管、主管、经管、负责某项工作的便利条件。“索取他人财物”主要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条件,向他人索取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主要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或权力,接受他人主动送予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从谋取利益的性质上看,既包括他人应当得到的合法的、正当的利益,也包括他人不应当得到的非法的、不正当的利益;从利益的实现方面看,包括已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意图谋取或者正在谋取,但尚未谋取到的利益。如果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没有利用职务之便或者没有谋取利益,不构成本罪。第三,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本款在罪状表述上,只原则规定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其具体数额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通过司法解释解决。对受贿数额不大的,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予以处理。

  根据本款规定,对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受贿犯罪的处罚,分为两档刑: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款是关于对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收受回扣、手续费的处罚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即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这里所说的“回扣”,是指在商品或者劳务活动中,由卖方从所收到的价款中,按照一定的比例扣出一部分返还给买方或者其经办人的款项。“手续费”是指在经济活动中,除回扣以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支付给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的各种名义的钱,如信息费、顾问费、劳务费、辛苦费、好处费,等等。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是否归个人所有,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如果收取的回扣、手续费,都上交给公司、企业或者本单位的,不构成犯罪;只有将收取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才构成犯罪。

  根据本款规定,对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处罚,按照第一款的规定,即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三款是关于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托到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第一款、第二款犯罪行为如何定罪处罚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进行了修改。主要是对原来规定的贪污罪的处罚规定作了调整。由过去对受贿具体数额作为定罪量刑根据,修改为原则性规定。具体规定是:(1)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3)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法律这样规定,主要体现了对国家工作人员犯罪要比一般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从重处罚的立法精神。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十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办案依据】

1.《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注:根据本解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较大”的起点为6万元,“数额巨大”的起点为100万元。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案例要旨】


刑事审判参考320号:筹建中的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可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 —— 杨志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刑事审判参考935号:非国家出资的省农村信用合作社委派到下级单位的工作人员不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 陈凯旋受贿案


刑事审判参考957号:未经监督国家出资企业的组织批准的人事任命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命 —— 宋涛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刑事审判参考958号:村民委员会主任在村自行修建道路中收受他人贿赂的,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高世银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刑事审判参考1055号:王海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挪用资金案


刑事审判参考1207号:周根强、朱江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