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0号: 杨志华企业人员受贿案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17 | 613 次浏览 | 分享到:
筹建中的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财物的,构成企业人员受贿罪
由于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既没有限定企业的性质,也没有限定企业的存在状态,因此,只要是依法设立的企业,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活动的,就应当适用刑法关于企业工作人员犯罪的条款。同时,企业的成立需要一个过程,不能将依法设立理解为取得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