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来源: | 作者:丁风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8-03 | 543 次浏览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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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本条释义】

 




【立案标准】





【办案依据】

关于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ー、准确认定犯罪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以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定罪处罚:
  1.发起、建立恐怖活动组织的;
  2.恐怖活动组织成立后,对组织及其日常运行负责决策、指挥、管理的;
  3.恐怖活动组织成立后,组织、策划、指挥该组织成员进行恐怖活动的;
  4.其他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积极参加”,以参加恐怖组织罪定罪处罚;
  1.纠集他人共同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
  2.多次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
  3.曾因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
  4.在恐怖活动组织中实施恐怖活动且作用突出的;
  5.在恐怖活动组织中积极协助组织、领导者实施组织、领导行为的;
  6.其他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情形。
  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但不具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其他参加”,以参加恐怖组织罪定罪处罚。
  犯刑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犯罪,又实施杀人、放火、爆炸、绑架、抢劫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八)犯刑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犯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ニ十条之一至之六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犯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至之六规定的犯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九)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恐怖活动,恐怖活动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认定。




【案例要旨】


1220号:伊斯坎达尔·艾海提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故意杀人案——恐怖活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