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4【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来源: | 作者:丁风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8-03 | 589 次浏览 | 分享到:

120-4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释义】




【立案标准】




【办案依据】


关于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ー、准确认定犯罪

(五)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四的规定,以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1.煽动、胁迫群众以宗教仪式取代结婚、离婚登记,或者干涉婚姻自由的;
  2.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司法制度实施的;
  3.煽动、胁迫群众干涉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或者破坏学校教育制度、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等国家法律规定的教育制度的;
  4.煽动、胁迫群众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或者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5.煽动、胁迫群众损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人民币的;
  6.煽动、胁迫群众驱赶其他民族、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或者干涉他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7.其他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的行为。

(八)犯刑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犯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ニ十条之一至之六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犯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至之六规定的犯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九)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恐怖活动,恐怖活动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认定。




【案例要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