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5【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来源: | 作者:丁风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8-03 | 681 次浏览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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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条释义】

本条是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及其处刑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犯罪有以下特点:(1)犯罪主体是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实体。(2)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安全生产设施”主要是指用于安全生产的各种设施和设备,主要包括安全牢固的生产用房设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各种机器设备及隔离栏、防护网、危险标志、用于逃生的安全通道等。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第三十五条还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总之,劳动生产者使用的劳动生产设施、设备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规定,确保劳动者使用安全的生产设施进行劳动生产。本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主要是指劳动生产者在进行劳动生产时所处的环境条件及用于保护劳动者安全生产作业必不可少的安全防护用品和措施。特别是从事某种特殊或者危险工作的劳动生产,如从事某种有毒、高空作业等,都必须配备相应的,符合国家有关生产安全标准的防毒设备和高空安全防护用具;又如用于防毒、绝缘、防火、避雷、防暴、通风等用品和措施,确保劳动者在一个安全的劳动条件或者具备安全防护措施的条件下进行劳动生产。本条规定的“不符合国家规定”,主要是指用于劳动生产的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的有关安全标准或者有关安全要求的规定。实践中,有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设施未依法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有的生产经营单位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工人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有的生产经营单位由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取缔、关闭后,仍强行生产经营等,均属于“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形。另外,为了确保劳动生产的安全,国家对劳动生产设施采取国家统一的安全技术标准认定,并对生产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期限都有严格的规定。劳动生产部门应当使用具有国家有关部门经过技术标准认定的生产设施和设备,严禁使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或者超过使用期限而应当报废的生产设施和设备。实践中,有的生产经营单位擅自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设施、设备或者使用超过安全使用期限的生产设施、设备,也属于“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形。再者,对劳动生产条件的安全,有关法律、法规也都有明确的规定,特别是从事那种有毒有害或者危险作业的行业。有些生产经营单位不按规定给工人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和设备都是不符合国家规定的。(3)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主要是指由于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从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况。“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指造成重大伤亡事故以外的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况。如给国家财产或集体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或者造成国家有关的重要工程、生产计划不能如期完工的严重后果等情况。

  此外,本条规定的“情节特别恶劣”,是指由于有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长期存在的生产安全隐患,不及时进行治理或者明知是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设施而安装或者使用的等情况。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十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办案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理解与适用》

第三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被告人阮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案例要旨】

505号:尚知国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 在完全是由于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进行生产、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