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5-1【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来源: | 作者:丁风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8-03 | 687 次浏览 | 分享到:

135-1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条释义】

根据本条的规定,构成这一犯罪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行为人主观上是过失。即行为人对自己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行为。大型活动的举办,其特点是在一定时期和有限的空间内,人员众多,身份复杂,物资汇聚,极易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针对这一特点,为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规定了明确的条件。例如,2007年颁布实施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对大型群众性活动有关人员的安全责任和安全管理要求作了明确规定。根据该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根据本条的规定,构成这一犯罪的客观行为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这里的“安全管理规定”是广义的,不仅包括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具备的各种安全防范设施,还包括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涉及的人员管理的各种安全规定。如参加者人数大大超出场地人员的核定容量,没有迅速疏散人员的应急预案等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符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要求,可能危及参加者人身财产安全等情况。二是举办的是“大型群众性活动”,所谓“大型群众性活动”,一般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各种群众活动,如体育比赛活动,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展览、展销等活动。
  3.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要达到“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程度。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根据本条的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与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之间要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本条在犯罪构成的表述上规定“因而”。而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具体标准,应当由司法机关根据实践的需要,在总结实际判例的基础上作出具体的规定。
  对构成本条规定之罪的,法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规定了两档处刑:构成此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十一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办案依据】









【案例要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