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05刑初406号
公诉机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仁洪,男,198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苏州众联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邓尉路分公司吴江区域销售经理。2019年1月20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缪於祎,男,1989年9月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苏州众联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邓尉路分公司吴江区域案场经理(总监)。2019年1月20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亚,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以虎检诉刑诉〔2020〕3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仁洪、缪於祎犯职务侵占,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雪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仁洪、被告人缪於祎及其辩护人王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6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缪於祎、高仁洪经预谋,分别利用担任位于苏州高新区塔园路220号的苏州众联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邓尉路分公司(以下简称众联行公司)的吴江区域案场经理和销售经理的职务之便,伙同第三方分销公司朱某某等人,将众联行公司的自有客户挂单至第三方分销公司,虚构成第三方分销公司介绍的客户,通过该“飞单”的模式骗取众联行公司佣金后占为已有。其中,被告人高仁洪涉案金额人民币147200元,被告人缪於祎涉案金额人民币1196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6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高仁洪将众联行公司自有客户陆某某飞单到自己实际控制的苏州顺程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骗得众联行公司的佣金人民币27600元。
2、2016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缪於祎、高仁洪伙同苏州坤达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股东朱某某,将众联行公司的自有客户孙某某(顶替顾某)、周苏峰飞单至苏州坤达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骗得众联行公司的佣金分别为人民币55200元和人民币27600元。
3、2016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缪於祎、高仁洪伙同苏州昇泰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孙某某,将众联行公司的自有客户王某某(顶替丁某某)飞单至苏州昇泰商务咨询有限公司,骗得众联行公司的佣金人民币368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缪於祎家属代为赔偿人民币28万元,众联行公司对被告人缪於祎、高仁洪表示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仁洪、缪於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共同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仁洪、缪於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高仁洪、缪於祎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缪於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仁洪犯罪以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高仁洪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建议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缪於祎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及公诉意见,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高仁洪、缪於祎,并宣读和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材料。
被告人高仁洪、缪於祎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均表示当庭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缪於祎的辩护人王亚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缪於祎认罪态度较好,退赔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恳请法庭综合案情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2016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缪於祎、高仁洪经预谋,分别利用担任位于苏州高新区塔园路220号的苏州众联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邓尉路分公司(以下简称众联行公司)的吴江区域案场经理和销售经理的职务之便,伙同第三方分销公司朱某某等人,将众联行公司的自有客户挂单至第三方分销公司,虚构成第三方分销公司介绍的客户,通过该“飞单”的模式骗取众联行公司佣金后占为已有。其中,被告人高仁洪涉案金额人民币147200元,被告人缪於祎涉案金额人民币1196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6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高仁洪将众联行公司自有客户陆某某飞单到自己实际控制的苏州顺程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骗得众联行公司的佣金人民币27600元。
2、2016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缪於祎、高仁洪伙同苏州坤达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股东朱某某,将众联行公司的自有客户孙某某(顶替顾某)、周苏峰飞单至苏州坤达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骗得众联行公司的佣金分别为人民币55200元、人民币27600元。
3、2016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缪於祎、高仁洪伙同苏州昇泰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孙某某,将众联行公司的自有客户王某某(顶替丁某某)飞单至苏州昇泰商务咨询有限公司,骗得众联行公司的佣金人民币368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缪於祎家属代为赔偿人民币28万元,众联行公司对被告人缪於祎、高仁洪表示谅解。
被告人高仁洪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缪於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仁洪、缪於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凡某某、丁某、孙某某、朱某某、孟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提取笔录,员工入职材料、商品房买卖合同、营业执照,微信聊天记录,营业执照、银行交易流水,被告人高仁洪、缪於祎的身份证明、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仁洪、缪於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共同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高仁洪、缪於祎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缪於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仁洪犯罪以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仁洪、缪於祎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缪於祎一方退赔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归案后的悔罪表现,决定对二被告人均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据此,本院为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惩治犯罪,对被告人高仁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缪於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分别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仁洪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缪於祎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许修尧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袁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