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弊类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
2018年1月1日实施的公通字〔2017〕25号新规,第九条明确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经济犯罪的,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行为实施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犯罪行为实施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对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商业贿赂等职务类犯罪,确立了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优先管辖的原则,这一规定在实务中具有直接指引作用。
常见非职务类的舞弊刑事案件管辖地域管辖如下:
1. 侵犯商业秘密案(刑法219条)。以商业秘密的保存,泄露,违法披露,使用地均符合管辖条件,实务中商业秘密的被侵害公司所在地公安机关可以优先管辖。
2. 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类案件(刑法285、286条)。以被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被害公司所在地为优先原则,案件嫌疑对象所在地、服务器所在地也可以管辖。但通常情况下,该类案件在没调查之前,嫌疑人所在地和服务器所在地可能都无法确定,因此一般都可以向被侵害公司实际经营地公安机关报案。
3. 合同诈骗案(刑法224条)。一般的合同诈骗案,以合同实际签订地和生效地为优先管辖。其次,合同履行地、付款地、嫌疑人实际居住地、嫌疑单位实际经营地、嫌疑单位注册地等依次可以有管辖权。针对合同诈骗类案件的管辖特点,公司在每份合同签订的时候如果可以注明合同签订地和生效地,就可以掌握确定该类案件管辖的主动权。
如果是冒用他人公司名义实施合同诈骗的案件,收款户所在地、被害人付款地也都有管辖权。
4. 侵犯著作权案(刑法217条)。如果是计算机软件未经授权被复制发行的侵犯著作权案,类同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类案件的管辖原则,被害公司所在地公安机关可以优先受理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