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标题
摘要
内容
首页
新法库
刑法库
注解库
刑法总则
刑法分则
观点库
案例库
反舞弊
关于手册
刑事办案手册
首页
>>
刑事法律
>>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非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非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问题的答复
来源:
|
作者:
Tony
|
发布时间:
2021-04-11
|
393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非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问题的答复
(2003年4月16日 [2003]高检研发第11号)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你院《关于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问题的请示》(赣检发研字[2002]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非司法工作人员与司法工作人员勾结,共同实施徇私枉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徇私枉法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上一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买卖尚未加盖印章的空白《边境证》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下一篇:
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