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李明华非法经营请示一案的批复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4-13 | 342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1]刑他字第21号 / 2011.05.06公布 / 2011.05.06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李明华非法经营请示一案的批复
(2011年5月6日 [2011]刑他字第21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0)苏刑二他字第0065号《关于被告人李明华非法经营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被告人李明华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多次实施批发业务,而且从非指定烟草专卖部门进货的行为,属于超范围和地域经营的情形,不宜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应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