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袁日金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
因被害人哀求而放弃犯罪案
【关键词】
强奸罪犯罪中止
【提示】
行为人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因被害人哀求而放弃犯罪,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
【案情】
被告人:袁日金,男,1974年5月12日出生,农民,住江苏省兴化市。因涉嫌犯强 奸罪2003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
2003年8月4日下午,被告人袁日金到邻居家玩,见邻居女儿袁某某(16岁)一人 在家,遂产生奸淫歹念。被告人袁日金将袁某某按在床上,釆用被子捂嘴、按、压等手 段,将被害人袁某某内、外裤拉至膝盖欲行奸淫。被害人袁某某激烈反抗并向被告人袁 日金苦苦哀求:“我还这么小,你不能这样对我。”被告人袁日金听后遂停止作案。
【审判】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袁日金犯强奸罪(未遂),向兴化市人民法院提 起公诉。被告人袁日金辩称,当时袁某某已经无力反抗,她向我哀求:“我还这么小,你 不能这样对我。”我听后想到如果强奸了她,就会葬送了她的青春年华,就主动放弃了奸 淫的念头。
兴化市人民法院经不公开审理并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被告人袁日金违背妇女意志, 采用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自 动放弃犯罪,是由其主观意志所决定,并非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犯罪,应认定 为“犯罪中止”,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系犯罪未遂的意见不当,不 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袁日金自愿认罪,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 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于 2003年11月18日作出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日金犯强奸罪(中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宣判后,被告人袁日金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的主要焦点是被告人袁日金在实施强奸过程中停止 作案,如何认定其犯罪形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袁日金违背妇女意志,釆用暴力手段强奸妇女,遭到被害 人激烈反抗。被告人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至强奸未能得逞,其行为应构成强奸罪 (未遂)0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袁日金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奸妇女,虽遭被害 人激烈反抗,但被告人袁日金是在听到被害人哀求后自动放弃犯罪的,被告人放弃犯罪, 是由其主观意志所决定,应认定为“犯罪中止”。
兴化市人民法院最后釆纳第二种意见,笔者认为是妥当的。
(-)是否自动放弃犯罪,是区分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根本标志
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同属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两者往往难以区别。犯罪未 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 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停止犯罪或者自动 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相比较,主要差别有:一是在时间上,犯罪未遂只能发生于已 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的过程中;而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 着手实施犯罪以后既遂以前的过程中。二是在致犯罪未完成的成因上,犯罪未遂是由于 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因素被迫中断犯罪或客观不能既遂;而犯罪中止是因为行为人自动停 止犯罪或者釆取积极措施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上述差别中,行为人是否自动放 弃犯罪,是区分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根本标志。
(二) 强奸未遂还是强奸中止,关键看是被迫中断犯罪还是自动停止犯罪
就本案而言,被告人袁日金的主观目的是奸淫袁某某,其采用被子捂嘴、按、压等 手段,将被害人袁某某内、外裤拉至膝盖欲行奸淫时,被害人袁某某激烈反抗并向被告 人袁日金苦苦哀求,被告人袁日金遂停止作案,从而导致犯罪后果未发生。判定被告人 袁日金停止作案属于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关键要看被告人袁日金是被迫中断犯罪还 是自动停止犯罪。自动停止犯罪,是指行为人自认为当时可以继续实施犯罪并有可能把 犯罪进行到底的情况下,出于本人的意愿停止犯罪。即行为人在确信能够完成犯罪的情 况下,主观上不愿继续犯罪。本案公安侦查阶段被害人陈述笔录、被告人供述笔录及被 告人当庭辩解证实:在被告人对被害人釆取暴力手段欲行奸淫的过程中,被害人激烈反 抗,但由于被告人身强力壮、被害人年少体弱,被害人已逐渐处于无法反抗的状态;后 被害人向被告人袁日金哀求:“我还这么小,你不能这样对我。”被告人袁日金听后想到 如果强奸了她,就会葬送了她的青春年华,遂放弃了奸淫的念头,停止继续作案。由此 可见,本案虽然存在被害人激烈反抗的外界因素,但该外界因素并没有直接迫使被告人 放弃犯罪意图;被告人是因被害人的哀求,基于怜悯而放弃奸淫念头的。也就是说被告 人袁日金放弃犯罪,是由其主观意志所决定的,所以其行为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
(三) 自动放弃犯罪动机的多样性,并不能影响对犯罪中止性质的认定
本案被告人袁日金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是基于对被害人袁某某的怜悯而停止作案的, 并非岀于真诚悔悟,那么,能否认定为犯罪中止呢?笔者认为,促使行为人自动停止犯 罪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出于真诚悔悟,有的是基于对被害人的怜悯,有的是慑 于法律的威严,惧怕受到惩处,有的是由于亲友的规劝,思想起了变化。不同的动机, 都是促使案犯放弃继续犯罪的内心起因。它们之间只有悔悟程度的不同,并没有悔悟与 不悔悟的差别。也就是说,促使行为人自动停止犯罪的不同动机,只能反映其人身危险 性大小的程度,在处理或者量刑时可以适当考虑,但不能据此否定其基于自己意愿停止 犯罪的性质。因此,本案被告人袁日金基于对被害人的怜悯而放弃奸淫念头,符合犯罪 中止“自动性”的本质特征,应当以犯罪中止论。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兴化市人民法院对本案被告人袁日金以犯罪中止定性是正确 的,根据本案案情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对被告人袁日金予以减轻处罚亦是恰当的。
(编写人: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张 娟 责任编辑:王观强) 原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4年第1辑(总第47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