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如何认定问题的答复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4-29 | 468 次浏览 | 分享到:
法研[2004]136号 / 2004.11.22公布 / 2004.11.22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如何认定问题的答复

(2004年11月22日 法研[2004]136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浙[2004]194号《关于对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如何认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对于行为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的损失计算至侦查机关立案之时。立案以后,判决宣告以前追回的损失,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