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标题
摘要
内容
首页
新法库
刑法库
注解库
刑法总则
刑法分则
观点库
案例库
反舞弊
关于手册
刑事办案手册
首页
>>
刑事法律
>>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如何认定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如何认定问题的答复
来源:
|
作者:
Tony
|
发布时间:
2021-04-29
|
468
次浏览
|
分享到:
法研[2004]136号 / 2004.11.22公布 / 2004.11.22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如何认定问题的答复
(2004年11月22日 法研[2004]136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浙[2004]194号《关于对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如何认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对于行为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的损失计算至侦查机关立案之时。立案以后,判决宣告以前追回的损失,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上一篇: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药的大口径武器的行为如何......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