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非法经营案的批复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4-29 | 488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2]刑他字第136号 / 2012.02.26公布 / 2012.02.26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非法经营案的批复

([2012]刑他字第136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1)粤高法刑二他字第16号《关于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以发放高利贷为业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请示》收悉。
  我院经研究认为,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人发放高利贷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此类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关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尚无明确规定,故对何伟光、张勇泉等人的行为不宜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