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关于转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银办函 [2003]469号复函的通知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4-08 | 459 次浏览 | 分享到:
有关票据行为性质及票据效力问题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关于转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银办函[2003]469号复函的通知

(2003年9月23日    公经[2003]1094号)

河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关于你省定兴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的穆××等人涉嫌票据诈骗一案,我部办公厅就案件涉及的有关票据问题征求了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的意见。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有关票据行为性质及票据效力问题的复函》(银办函[2003]469号)转去,请收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关于有关票据行为性质及票据效力问题的复函

(2003年9月11日    银办函[2003]469号)

公安部办公厅:

你厅《关于咨询有关票据行为性质及票据效力问题的函》(公经[2003]820

)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在来函所述的案件中,甲行行长先在票据上加盖私刻印章事后又补盖了真章。对此,我们认为,甲行行长加盖私刻印章的行为属于伪造票据签章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四条规定“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因此,即使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只要票据的制作、签发和承兑真实有效,该票据仍属有效票据,而不是伪造的票据。

二、甲行行长事后补盖真章的行为属于对以前票据行为的追认,属于有效的票据行为。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咨询有关票据行为性质及票据效力问题

(2003年7月22日    公经[2003]820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目前,河北省公安部门正在办理一起涉嫌犯罪案件。在该案中,一商业银行未获办理商业承兑汇票(下称汇票)贴现授权的某支行(以下称甲行)行长,擅自以支行名义与另一商业银行分行(以下称乙行)签订办理汇票转贴现(回购)业务的协议。在办理业务过程中,甲行行长在汇票背书栏使用了自己私刻的该行汇票专用章和业务专用名章。乙行在付款一个多月后的业务核查中发现,甲行未办理过上述业务,也未获授权,但乙行主管人员找到甲行行长后,甲行行长又在汇票背书栏私自补盖了真章。

在上述回购业务协议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甲行未能将有关汇票购回,乙行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在上述情况中,该转贴现行为是否有效?甲行行长在汇票上加盖私刻的印章,该汇票是否有效,是否属伪造的票据?在补盖真章后,该票据是否有效?是否属于伪造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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