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关于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 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 适用时间效力问题的批复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4-08 | 510 次浏览 | 分享到: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关于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
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
适用时间效力问题的批复

(2010年4月23日    公经金融[2010]70号)

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

你总队《关于〈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适用时间效力问题的请示》(沪公经[2010]158号)收悉,经我局认真研究,并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意见后,现批复如下

1997年刑法实施后、《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前发生的利用信用卡非法套现行为,如未超过法定追诉时效,社会危害重大的,可以依法追究。

 

 

附一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明确《关于办理

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溯及力问题的函

(2010年3月22日    公经金融[2010]49号)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2009年12月,《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9号,以下简称“《解释》”)的公布和实施为公安机关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有效地推动了公安机关打击信用卡犯罪的工作。但各地办案部门在实践中,对《解释》的溯及力问题存在着不同认识,这给有关信用卡案件的侦查、移送审查起诉等工作带来了困难。

1997年刑法规定了非法经营罪、信用卡诈骗罪和伪造金融票证罪等一系列涉及信用卡犯罪的罪名。2009年2月,刑法修正案(七)第五条把“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规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中的一种情形。2009年12月,《解释》将信用卡非法套现、恶意透支等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的追诉标准做了详细规定。对符合《解释》规定情形的一些具体行为,有的发生在1997年刑法实施以后至刑法修正案(七)实施以前的阶段,有的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七)实施以后至《解释》实施以前的阶段。目前,对于上述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各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工作中反馈了不同的意见,存在着不同看法,一定程度地影响了案件侦查和移送审查起诉工作。

我们认为,司法解释的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时间效力应与法律本身的时间效力一致,对司法解释施行前的行为也有溯及力。对于1997年刑法实施以后至《解释》实施以前发生的行为,凡是符合《解释》规定情形的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期限等符合不予追诉情形的,都应当按照《解释》的规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并且对犯罪工具或犯罪对象的数量累计计算。对于《解释》实施以前公安机关已经受理、尚未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照《解释》受理并追究刑事责任。例如,1997年刑法实施以后,行为人多次为多人提供非法套现,或者使用多张信用卡恶意透支或长期逃匿,存在行为重复或者行为持续的情形,应当将全部犯罪行为进行累计后,依照《解释》追究刑事责任大重害会效

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予明确。

 

 

附二

上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关于《关于办理

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问题的解释》适用时间效力问题的请示

(2010年4月6日    沪公经[2010]158号)

公安部二局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9年12月16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我总队在工作中发现,有嫌疑人于2009年12月16日之前实施了上述行为,对于此类行为,能否按照该司法解释规定以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

特此请示。

 

 

 

 

 

【相关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

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溯及力问题的复函

(2010年4月16日法研[2010]70号)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你局公经金融[2010]49号《关于明确<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溯及力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1997年刑法施行后、《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前发生的利用信用卡非法套现行为,如未超过法定追诉时效,社会危害重大的,可以依法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