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关于下发办理信用卡犯罪案件若干法律适用
问题工作意见的通知
(2010年7月12日 公经金融[2010]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经侦总队(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经侦处:
200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公安机关办理信用卡犯罪案件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但部分地区公安机关向我局反映,在工作中遇到若干法律适用问题。为此,我局汇总相关情况后,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将有关工作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一人持有多张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能否累加计算金额问题对于一人持有多张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每张信用卡透支数额均未达到1万元的立案追诉标准的,原则上可以累计数额进行追诉。但考虑到一人办多张信用卡的情况复杂,如累计透支数额不大的,应分别不同情况慎重处理。
二、关于恶意透支中银行催收的法律认定问题。发卡银行的“催收”应有电话录音、持卡人或其家属签字等证据证明。“两次催收”一般应分别采用电话、信函、上门等两种以上催收形式。
三、关于持卡人透支后“欠大还小”能否构成意透支问题。若持卡人在透支大额款项后,仅向发卡行偿还远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欠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可以认定为“恶意透支”;行为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认定为“恶意透支”。
四、关于非法套现犯罪的证据规格问题。非法套现犯罪的证据规格,应遵循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原则上应向各持卡人询问并制作笔录。如因持卡人数量众多、下落不明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取证,且其他证据已能确实、充分地证明使用信用卡非法套现的犯罪事实及套现数额的,则可以不向所有持卡人询问并制作笔录。
【相关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信用卡犯罪法律
适用若干问题的复函
(2010年7月5日 法研[2010]108号)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你局公经金融[2010]110号《关于公安机关办理信用卡犯罪案件法登律适用若干问题征求意见的函》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一、对于一人持有多张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每张信用卡透支数额均未达到1万元的立案追诉标准的,则上可以累计数额进行追诉。但考虑到一人办多张信用卡的情况复杂如累计透支数额不大的,应分别不同情况慎重处理。
二、发卡银行的“催收”应有电话录音、持卡人或其家属签字等证据证明。“两次催收”一般应分别采用电话、信函、上门等两种以上催收形式。
三、若持卡人在透支大额款项后,仅向发卡行偿还远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欠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可以认定为“恶意透支”;行为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认定为“恶意透支”。
四、非法套现犯罪的证据规格,仍应遵循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原则上应向各持卡人询问并制作笔录。如因持卡人数量众多、下落不明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取证,且其他证据已能确实、充分地证明使用信用卡非法套现的犯罪事实及套现数额的,则可以不向所有持卡人询问并制作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