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集资参与人众多,实践中因各种原因不时会遗漏集资参与人,并由此导致犯罪数额等案件事实的认定出现偏差,也直接影响其实现参与分配赃款赃物的诉求。那么,在诉讼过程中对遗漏的集资参与人是否应当追加起诉以及追加起诉是否应当有时间限制,争议较大。
一种观点认为,遗漏集资参与人往往会导致犯罪数额等案件事实的认定不准确,而认定犯罪事实是定案的基础,在能够纠正或者补救的情况下当然应该追加起诉,故只要在案件一审宣判前,都应当追加起诉,以查明事实,正确定案。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遗漏集资参与人是常见现象,而且被遗漏的集资参与人报案等节奏并不一致,如果不时发现被遗漏的集资参与人并追加起诉,将会给案件审判工作带来较大的困扰并会使案件久拖不决。因此,为保证案件审判的顺利进行,对于追加起诉应当设定合理的时间限制,一般应当安排在一审开庭审理前依法进行。对于庭审后遗漏的集资参与人主张权利的,可经办案人员审核确认后,直接参与涉案资产分配。
我们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当前案发的非法集资大案要案,非法集资参与人众多,有的数以万计,实践中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遗漏集资参与人在所难免,如要求查清所有的集资参与人才予以开庭审判,既不现实,也有碍诉讼的依法及时进行。况且,因涉案犯罪数额往往特别巨大,即使遗漏了少部分集资参与人,也基本不影响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基于此,将追加起诉的时间一般限制在一审开庭审理前,更加合理。同时,为兼顾被遗漏集资参与人的权利,对于庭审后主张权利的,经办案人员审核确认相关材料后,可直接参与涉案资产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