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公安机关抓获行为人后未采取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只是责令其随传随到、听候处置,其后行为人配合调查的,能否视为“自动投案”?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17集)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02 | 503 次浏览 | 分享到:
犯罪嫌疑人等待、配合公安机关处置应视为履行其随传随到、听候处置义务的行为,不具有“自动投案”的主动性,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对于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后未采取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只是责令其随传随到、听候处置,其后犯罪嫌疑人等待、配合公安机关处置的能否视为“自动投案”,存在不同意见。一种观点认为,公安机关虽然抓获了犯罪嫌疑人,但并未对其采取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只是责令其随传随到、听候处置,此时犯罪嫌疑人是自由的,完全有条件逃跑,但犯罪嫌疑人选择等待、配合公安机关处置,具有到案的主动性,故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犯罪嫌疑人是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的,其后公安机关责令其随传随到、听候处置属于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相对宽松的一种管控方式,既然犯罪嫌疑人已经处于公安机关管控之下,则不再有“自动投案”的问题。
  我们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后,责令其随传随到、听候处置,系对犯罪嫌疑人的一种管控方式,犯罪嫌疑人此时负有随传随到、听候处置的义务,其后犯罪嫌疑人等待、配合公安机关处置应视为履行其随传随到、听候处置义务的行为,不具有“自动投案”的主动性,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对于其后配合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可以依法认定为坦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