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2005年6月21日 公经[2005]1040号)
吉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你总队《关于契税能否定性为偷税犯罪的请示》(吉公经侦[2005]12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国家税务总局的意见,批复如下:
纳税人采取《刑法》第201条所列举的手段不缴或少缴契税,达到偷税罪追诉标准的,应以涉嫌偷税罪定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