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关于偷逃契税能否定性为偷税问题的批复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4-08 | 614 次浏览 | 分享到: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关于偷逃契税能否定性为偷税问题的批复

(2005年6月21日    公经[2005]1040号)

吉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你总队《关于契税能否定性为偷税犯罪的请示》(吉公经侦[2005]12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国家税务总局的意见,批复如下:

纳税人采取《刑法》第201条所列举的手段不缴或少缴契税,达到偷税罪追诉标准的,应以涉嫌偷税罪定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