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关于“合法并购”与“恶意侵占”的
法律定义及有关法律规定的复函
(2007年4月26日 公经[2007]890号)
国际合作局:
你局所转哈萨克斯坦安委驻华代表请求我部提供我国对经济领域“合法并购”、“恶意侵占”的照会收悉,经我局研究,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合法并购”
我国现行法律并未规定“合法并购”的法律定义“合法并购”通常理解为投资者按照法律规定,通过认购股权或增资方式,实现对公司的合并与收购。《公司法》规定了公司股份转让和公司合并。《券法》进一步对上市公司收购作出明确规定。此外,《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等法规分别对境内外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收购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作出具体规定。目前,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对公司并购进行相应监管。
二、关于“恶意侵占”
我国现行法律并未规定“恶意侵占”的法律定义。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集体所有的财产、国家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因此,侵占可以理解为对他人财产的一种非法取得和占有方式,侵占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外,根据我国《刑法》第270条和第271条的规定,侵占他人财产的行为构成侵占罪或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应承担刑事责任。如果侵占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民事侵权或侵占罪的,财产所有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裁判解决。如果侵占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诉讼,人民法院依法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