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办理国家出资企业职务犯罪意见》强调,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在国家出资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才能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如果行为人没有经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从事的却是本质上属于国家性的公务,是否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有观点认为:“刑事实体法,对犯罪概念的界定更强调实质原则。强调这一原则的主要考虑是为了防止行为人规避法律。如果行为人实质从事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仅因为缺少形式要件或者故意使形式要件不成就,就不以国家工作人员从事公务论,则必然助长国家出资企业中的犯罪之风,不利于国有资产的保护。”本书认为,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在一个国家出资企业中,所谓公务活动,是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联系在一起的。虽然行为人是在国家出资企业中工作,但是如果他没有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就不存在从事公务活动的前提,他也就不可能成为国家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