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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经侦局关于对伪造、变造金融凭证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公安部经侦局关于对伪造、变造金融凭证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来源:
|
作者:
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18
|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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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经(2007)1900号,20070822
公安部经侦局关于对伪造、变造金融凭证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一、刑法意义上的伪造、变造金融凭证行为,其核心是对金融凭证的物理性状进行改变。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先将资金存入XX信用分社取得存单,再假称存单丢失,通过办理存单挂失手续将存款体现的方法取得已挂失的存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属于刑法规定的伪造、变造金额凭证的范畴。
二、银行质押凭证止付通知书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中的金融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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