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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来源:
|
作者:
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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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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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经金融[2010]272号
保险费属于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客户资金,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收到保险费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按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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