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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关于对变造、出售变造普通发票行为的定性问题的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关于对变造、出售变造普通发票行为的定性问题的意见
来源:
|
作者:
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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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发[2005]1号 / 2005.01.17公布 / 2005.01.17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关于对变造、出售变造普通发票行为的定性问题的意见
(刑发[2005]1号)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你局2004年10月10日(公经[2004]1507号)来函收悉,经研究,交换意见如下:
同意你局的意见,即: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行为,包括变造、出售变造的普通发票的行为。
2005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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