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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3号:重庆访问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及郑立等人组织淫秽表演案——通过网络视频组织淫秽表演的,应以组织淫秽表演罪论处
673号:重庆访问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及郑立等人组织淫秽表演案——通过网络视频组织淫秽表演的,应以组织淫秽表演罪论处
来源:
|
作者:
To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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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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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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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作为网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明知他人利用网络组织淫秽表演,仍参与淫秽视频聊天软件的开发、维护及网站的推广,其行为属于为组织淫秽表演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其所在的公司与淫秽表演的组织者成立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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