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3号:重庆访问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及郑立等人组织淫秽表演案——通过网络视频组织淫秽表演的,应以组织淫秽表演罪论处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6-12 | 828 次浏览 | 分享到:
行为人作为网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明知他人利用网络组织淫秽表演,仍参与淫秽视频聊天软件的开发、维护及网站的推广,其行为属于为组织淫秽表演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其所在的公司与淫秽表演的组织者成立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