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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共同受贿案件中受贿数额认定问题的研究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共同受贿案件中受贿数额认定问题的研究意见
来源:
|
作者:
Tony
|
发布时间:
2021-06-13
|
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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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应生*1 / 司法研究与指导 / 2012年第2期
有关部门就共同受贿案件中受贿数额认定问题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经研究认为:
对于共同受贿犯罪, 被告人 “受贿所得数额” 原则上应当以其参与或 者组织、 指挥的共同受贿数额认定。 但在难以区分主从犯的共同受贿案件 中, 行贿人的贿赂款分别或者明确送给多人, 且按照各被告人实际所得数额 处罚更能实现罪刑相适应的, 依法按照被告人实际所得数额, 并考虑共同受 贿犯罪情况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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