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刑事追诉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6-24 | 966 次浏览 | 分享到:
公复字[2000]11号 / 2000.10.25公布 / 2000.10.25施行

公安部关于刑事追诉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0年10月25日发布 公复字[2000]11号)


  陕西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刑事追诉期限有关问题的请示》(陕公法发〔2000〕2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对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追诉期限问题应当适用1979年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即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