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印发关于确定抢夺罪数额标准的通知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4-09 | 584 次浏览 | 分享到: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确定抢夺罪数额标准的通知 

浙高法〔2014〕76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授权,根据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现将我省办理抢夺刑事案件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确定如下: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二千元以上、六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

  特此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2014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