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抢劫犯罪适用财产刑标准的若干意见》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4-09 | 520 次浏览 | 分享到: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抢劫犯罪适用财产刑标准的若干意见》


  
(2007年7月4日)


  一、判处死刑的,应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一般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三、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财产刑的适用:

  (一)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罚金三千元,每增加一年有期徒刑,罚金一般相应增加一千元至二千元;

  (二)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一万元;每增加一年有期徒刑,没收财产或者罚金一般相应增加二千至五千元;

  四、对于共同抢劫,应当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违法所得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对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按照本意见第一、二条规定处理。对其他判期徒刑的,参照本意见第三条规定处理,但没收财产或罚金的总额,一般不超过十万元。

  五、对于被依法减轻判处刑罚、未成年犯及一人犯数罪被分别判处财产的,依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和《上海法院量刑指南》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对被告人适用财产刑时,应当严格按照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参照本意见并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违法所得、缴纳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

  七、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试行。